受文者:全體會員
主 旨:
轉述中央健保署依全民健保法規定,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健保署將定期執行相關查核作業,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第一類被保險人不
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以三個月平均收入申報調整投保金額,並由保險人查
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三、以適法身分投保事宜:
- 如本人或其眷屬不符合本保險第二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加保資格者,應主動通知本會辦理轉出,儘速另以適法身分辦理加保。
- 如符合第二類被保險人或眷屬加保資格,而未於本會以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加保者應請其主動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向本會辦理加保事宜。
四、投保金額調整事宜:健保署依全民健保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05年度第
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以103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3年投
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被保險人應依規定檢附所得資料主動通知本會,並由本會填具「全
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併相關所得資料,送交健保署台北業務組申報調整投保金額。
理事長 蔡式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