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投保金額之規定-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主 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申報投保金額之規定。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起申報,業於102年10月3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在案,茲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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