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增進其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團體觀念,充分發揚團隊合作互助精神為宗旨。
二、依據:
三、互助對象及範圍:
對象: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即每月繳納會費及上級指示應辦事項入會滿一年)如發生特殊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互助對象。
範圍:本特別互助辦法,有關救助事項之範圍項目暫定如下:
四、互助金給付標準:(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五、特別互助金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凡會員發生特別事故,合於本辦法第三、四條各款之規定申請各項特別互助
金時,應依左表之規定備齊有關證件,向本會申請。會員申請各項特別互助
金應備證件如下:
申請特別互助 類 別 |
申請者 | 應備證件 | 備註 |
---|---|---|---|
會員死亡撫慰金 |
法定受益人或負責治喪之代表人 |
|
同時辦理除會及申領勞保死亡給付(須備殯葬費用支出單據) |
會員父母及配偶 死亡祭奠金 |
會員本人 |
|
同一事故會員且為直屬一等親家人皆可申領 |
會員傷病成殘 |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
|
同時辦理退會 |
會員因 病住院之慰問 |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
|
一年以申請二次為限 |
會員本人 |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郵寄即可 |
|
結婚後一年內檢附戶籍謄本申領 |
會員本人、配偶 生育補助金 |
會員本人及配偶 |
|
申請期限於生產後一年內有效 |
(二)會員請求各項特別互助,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檢齊證件向本會提出申
請,逾期概不受理。
(三)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特別救助申請案件時,應即會同有關業務組進行審查,必時要得向有關機構查證,以求確實,經審查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呈請核定之。
六、經費籌措與管理:
七、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